2025年5月7日,根据举报线索,公安机关在十堰市郧阳区十天高速公路鲍峡服务区对车牌号为桂AQ0988的重型箱式货车进行了现场检查,查获一批未见检验检疫证明文件的冷冻肉制品(约8吨),交警部门将案件线索移送至我局处理。
该批物品的承运人否认是该批物品的所有权人,且无法提供该批肉制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我局依法对上述冷冻肉制品进行了扣押。后经检验检疫机构抽样检验检测,该批次冻肉制品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因该批物品的承运人不能提供实际所有权人相关信息和线索,截至公告之日,也无相关单位或人员到我局主张权利,因此我局尚不能确定该批物品的权利人。因扣押物品容易变质且保管费用过高不宜长期保存,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款“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容易损毁、灭失、变质、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季节性商品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在确定为罚没财物前,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在采取相关措施留存证据后,可以依法先行处置;权利人不明确的,可以依法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没有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的,可以依法先行处置。先行处置所得款项按照涉案现金管理的规定,我局拟对该批涉案扣押物品先行处置。
如对该批物品的处置有异议或对该批物品主张相关权利的,请于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意见或申请。逾期无意见或申请,本局将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及参照《罚没财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执法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物品,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按国家规定另行处置外,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公开拍卖”的规定,依法对该批物品先行处置,处置方式为公开拍卖,拍卖所得款项将按照涉案现金管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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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郧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