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燃气管道设施保护,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发生事故,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十堰市燃气安全管理条例》《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区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予以公告。
一、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一)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0.5m范围内的区域;
(二)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1.5m范围内的区域;
(三)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5.0m范围内的区域。
二、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最小安全控制范围
(一)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0.5m-5.0m范围内的区域;
(二)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1.5m-15m范围内的区域;
(三)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5.0m-50.0m范围内的区域。
三、在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的活动
1.建设占压地下、包封地上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2.进行钻探、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3.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4.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5.种植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本体及防腐层的植物;
6.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四、因施工造成燃气管道及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企业,协助燃气经营企业进行抢修,并承担相关的抢修费用;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燃气管道设施巡查、抢修、维护、检测等作业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正常的燃气运行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违反规定的,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十堰市燃气安全管理条例》予以处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