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予以作废的公告

我辖区登记注册的以下48辆机动车(附件1),已经达到强制报废标准,交管部门已通过电话和短信方式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未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现依法公告上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予以收缴机动车强制报废,并对驾驶人依法处罚。

特此公告。

附件见下↓

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