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阳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讨论稿)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切实加强全区农村供水设施管理,保证农村水工程发挥最大效益,保障农村供水用水安全,根据《湖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境内农村水工程的管理和维护。

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职责范围

第三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农村水工程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供水用水管理机构承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集中供水工程由统一的供水机构管理,分散供水工程根据乡镇政府、村委会及群众意见采取村委会自管或供水机构统一管理。由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采取股份制形式或企业,私人投资修建的供水工程形成的资产归投资者所有,由按规定组建的项目法人负责管理。

第四条 供水管理单位的基本职责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规范经营管理行为,在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的基础上,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供水管理单位须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方可从事供水经营活动

2.保证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转,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确保正常供水。因工程施工、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时,供水管理单位应当提前48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而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组织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

3.落实专门人员,定期对机井、供水构筑物、管道等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及养护,保证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转,确保正常供水

4加强对农村供水水源的保护和供水水质的监管。环境保护、卫生健康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供水水源的保护和对供水水质的监测、化验、检测,并公布结果。

5农村供水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供水管理单位协助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加强水源地保护工作供水主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告知保护范围及禁止事项,并在水源补充范围内植树种草,涵养水源。

6.集中供水水源保护区按以下划定:(Ⅰ)以水库和池塘为供水水源的,要根据不同情况,将取水点周围部分水域或整个水域及其沿岸划为水源保护区;(Ⅱ)以河流为供水水源的,水源保护区为取水点上游不少于1000米至下游不少于100米的水域;(以地下水、泉水为供水水源的,水源保护区为取水点周围不少于100米的范围;()以水井、水窖等分散供水工程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取水点周围不少于30米的范围。

7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宣传节约用水知识

第五条 供水管理单位与用水单位或者个人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严格计量管理。

第六条 农村水工程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责任心和职业道德,相关人员须接受专业的技术培训。

第七条 直接从事水工作的人员,必须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体检取得健康证明

第八条 供水管理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证供水工程在运行中操作无误,确保供水用水安全

第九条 维护供水工程周边环境清洁卫生美观,基础设施配套齐全。

、供水设施保护管理

第十条 在供水构筑物、管道、单个水池和泵房保护范围内不得修建影响供水的其它建筑物,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动、破坏和侵占供水设施。在供水管线3米以内严禁取土、堆放物料、垃圾、植树和建设永久性建筑等。

第十一条 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等供水设施外围3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生活区和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不得修建污水渠道。

第十二条 供生活饮用水的配水管道,不得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网和自备供水系统相连接;未经批准,不得私自从配水管网中接管,不得私自更换水表和移动水表位置

第十三条 以计量水表(闸阀)为供用水设施管护界限,加强对管网、进户管道和水表保暖措施力度,防止冻裂损坏。

1计量水表安装于室外的,供水管理单位产权分界点为量水表水源侧的管道和附属设施(水表前闸阀为止点,不含闸阀;未安装闸阀的以水表为止点,不含水表)

用水人产权分界点为计量水表前闸阀(含闸阀;未安装闸阀的以水表为起点,含水表)至用水点的管道和附属设施

2.计量水表安装室内的,建筑物(住房、厂区、办公楼等)室外边界至水龙头处的管道及其供水设施用水人但不得私自改变原状,需迁移、维修等更改原有状态时必须先通知供水管理单位。因突发事件须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更大灾害发生的情况下,用水人有权先行处理,24小时内报供水管理单位备案、检查。

因管理不善,配水管网破裂,造成房屋、道路、农田等水损失以及人身安全的,按照上述管理界限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四条 工程水泵房设备等由专职管理员负责监控、操作、清洁及日常运行巡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水泵房,严禁非管理人员操作各种开关、按钮。各类控制开关、按钮、阀门应有明显操作标志,标志简单易懂,正确无误。

第十五条 水池孔必须加盖加锁,锁匙由专人保管;水池溢流管口、通气孔口应有防蚊虫病媒生物入的不锈钢网;溢流管、排空管不得与下水道直接相连。

第十六条 取水口、水池每年至少清洗次,并有清洗记录。

第十七条 村组自建或自管水窖由受益农户加强安全管理,自主定期清洗,所在村村民委员会负责督促农户及时清洗水窖,定期查看水窖储水情况,确保水面无肉眼可见漂浮物等污染物,保障农户用水安全。

第十八条 供水设施周围环境保持清洁卫生,不得有污物堆积和杂草丛生,排水必须通畅。

第十九条 供、管水人员必须掌握相应的卫生知识及预防措施。如出现饮用水污染隐患或事故,必须及时报告、及时处理,不得造成污染所导致的疾病发生。

第二十条 发生卫生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停止供水活动,及时上报,并负责保护好事故现场。供水管理单位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现场事故调查,控制事故蔓延。

、供水水质保障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千吨万人以上骨干水厂及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设置相应标准的水质检测室,供水管理单位要完善水质保障(检测)人员配备,做好水质保障、日常采样和检测及水厂运行日志记录工作。郧阳区农村水质检测依托骨干水厂水质检测室对全区500吨以上水厂进行水质检测,其运行管理费用纳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实行财政专项投入,保障工作运行。

尚不具备水质检测能力的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定期进行检测。

第二十二条 水质检测(保障)工作职责:

水质保障员为所在供水管理单位水质责任人。对水源巡查与防护、水质污染、药品失效、消毒设备损坏、不按操作规程等行为承担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饮水安全的各项法律法规、标准和制度加强水质日常检测

2.组织建立健全水质检测(保障)相关责任制,制定水质检测(保障)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主持召开水质安全工作会议,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组织制定并实施水质检测(保障)相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进行应急预案的演练。

5.及时、如实报告水质安全事故。

6.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水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7.熟悉消毒药品的药性,掌握控制消毒药品用量,熟练操作加药设备。对出厂水的余氯含量、浊度、嗅和味做到每日检测,保证水质符合农村饮用水卫生标准

8.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仪器,做好仪器的日常维护工作仪器、药品使用情况严格登记并保留记录。对消毒药品、加药设备实行专管,做好消毒药品出入库登记。

9.掌握仪器、药品使用中存在的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10.及时收集工作中产生的废渣、废液、废弃培养基及有毒有害物品,合理分类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11.严格按照要求开展各项检测工作,及时出报检测数据,对水处理剂进行试验。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填写供水管理单位运行日志,不得漏记、乱记、涂改。

12.做好水源地的防护、检查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三条 供水管理单位要做好相关部门的对接,及时报送水质监测资料,承接下达的法律文书,对相关检测报告,做好资料的分类、归档。

第二十四条 持过滤池(罐)干净卫生,每日清理、每周打扫。按季度定期清洗滤料及过滤池,遇有特殊情况加大清洗频率或更换滤料,并及时做好运行日志的登记工作。

一站式水处理器每周须清洗一次,做好记录。遇有特殊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加大清洗频率。

、供水工程水费的计收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农村供水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制度。农村供水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实行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商业用水、工业用水和特殊行业用水分类计价。生活用水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商业用水、工业用水和特殊行业用水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核定,政府补助和群众筹资筹劳部分不参与利润计算。

第二十六条 农村饮水工程的供水价格。按照价格管理部门核定的水价计征

第二十七条 水价要向社会公开,增加透明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八条 农村饮水工程实行计量收费,逐步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

实行两部制水价的,基本水费按用水户的月基本用水定额收取,计量收费按用水户的月实际用水量扣除月基本用水定额后的余额收取。严格执行抄表计量收费制度按量付费。

第二十九条 各村、企事业单位、学校安装的总表与分表抄收数字不相等时,以总表计量为准

第三十条 用户在接到供水收费通知单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交清水费。逾期未交的,可加收滞纳金直至停止供水。

第三十一条 供水管理单位应对所有用户按平均日用水定额核定最高用水量,用户实际用水量未超过最高用水量的,按实际用水量征收水费;用户实际用水量超过最高用水量的,超出水量要加价,逐步推行阶梯水价。

第三十二条 因水表发生故障致使计量不准或不计量等非人为情况时,可参照前三个月用水总量平均数计算收费。

第三十三条 管理单位或用水户均有权对计量设施准确度提出质疑由质疑方进行校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对既不校表、又不按规定缴纳水费的,供水管理单位有权停止供水。

第三十四条 农村水工程的水费收入主要用于工程设施的管理、维修、更新、改造等项开支。集中供水工程的折旧费、大修费由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专户、按工程列专账管理;其它自管小型提引水工程的折旧费、大修费由受益方管理

第三十五条 供水单位计收水费要使用水费收取专用票据,建立收支台账,加强财务管理,接受有关部门对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入、使用情况的调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摊派、截留和挪用水费。

第三十六条 确定的水费标准,可随着物价指数、供水量及其供水成本的变化由价格管理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整。

第三十七条 城市供水系统向农村延伸供水的,应当给予农村用水户一定的水价优惠。城市自来水公司直接抄表到村或到户的由城市供水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考核

第三十八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单位的供水管理工作进行考评,对管理到位、工作出色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实行财政专项投入,对供水管理单位年度考核合格的,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补助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供水管理单位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按照《湖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执行。

1村级管网或进户工程漏水,多次督促不修复者;

2私自接水、窃水者;

3拒不交纳水费者;

4私自拆迁供水设施者;

5擅自提高供水水价者;

6毁坏供水设备设施者;

7切断电源、水源,影响供水工程运行者;

8破坏水源、污染水质者

第四十一条 供水管理人员凡有下列情形者,视其情节,按照《湖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执行。

1擅离岗位,无故停水断水者;

2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

3贪污挪用水费,或以权谋私者;

4对水源水质监管不力,酿成恶果者。

5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以外,供水工程停水时间不得超过三天。超过三天者,有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七、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未涉及事宜参照《湖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