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北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印发的《湖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鄂财教发〔2023〕58号)、《湖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实施细则》及《关于开展湖北省2026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现就我区2026年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对象
本年度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为普通高等学校2023年应届毕业(申请第三年补偿)、2024年应届毕业(申请第二年补偿)以及2025年应届毕业(申请第一年补偿)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资助政策享受全部学费减免的学生除外。
二、资格条件
1.毕业年份认定:申请人应为2023年、2024年或2025年应届全日制毕业生。
2.学校与补偿学段认定:申请我省学费补偿的申请人应为经国家和省正式批准成立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中央部属高校毕业生到我省基层单位就业的,按中央相关政策申请学费补偿,不属于我省政策补偿范围。
3.应届毕业身份认定:学生毕业当年被纳入我区基层单位招聘计划,一般应于毕业当年12月31日前在我区基层单位到岗任职。如因单位招聘流程原因实际于毕业次年1月1日后到岗工作的,毕业次年暂不纳入学费补偿范围,待继续任职满一年后可申请第一年学费补偿。因其他个人原因于毕业次年及以后年份参加工作的,均不属于政策补偿对象。
4.工作地点认定:补偿对象应为毕业后在我区(郧阳区)县级政府驻地以下(不含区本级、城关镇)机关、事业单位任职,且纳入正式编制岗位的应届毕业生。
5.补报规则:符合条件的2023年、2024年应届毕业生,往年未申请的,本年可一次性补报未申请年份的学费补偿资金。2022年及以前年份未申报的,不得纳入补报范围。
三、补偿标准
学费补偿金额以申请人毕业前最后一个学段学费据实计算。年享受补偿标准如下:
本专科生:年学费标准≤6000元的,每年申请补偿学费=在校期间缴纳总学费÷3;年学费标准>6000元的,每年申请补偿学费=6000元×正常学制年限÷3。
硕士研究生:年学费标准≤8000元的,每年申请补偿学费=在校期间缴纳总学费÷3;年学费标准>8000元的,每年申请补偿学费=8000元×正常学制年限÷3。
博士研究生:年学费标准≤10000元的,每年申请补偿学费=在校期间缴纳总学费÷3;年学费标准>10000元的,每年申请补偿学费=10000元×正常学制年限÷3。年享受补偿标准计算后,四舍五入到“元”。
四、申请时间及方式
1.受理时间:2026年7月1日至7月15日
2.受理地点:郧阳区学生资助中心(郧阳区城关镇师范路7号,实验中学院内)
3.咨询电话:
(1)郧阳区学生资助中心:0719-7221851
(2)省属高校学生资助电话联系网址:https://zzpt.e21.cn/content.php?id=16561
五、申请材料
首次申请需要提交:
1.《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
2.确认就业关系成立的文书(就业协议、劳动合同、聘用录用文件等)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本人就业时学历证书复印件;
5.缴纳学费的相关证明材料;
6.农商银行借记卡或存折复印件;
7.就业单位的工资证明。
第二、三次申请的只提交第1项材料。
六、注意事项
1.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2.申请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对于申请人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且没有结清的,请及时按时偿还贷款。
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相互转告,按时办理。
特此公告。
附件1:关于开展湖北省2026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工作的通知
附件2: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名单【供参考】
十堰市郧阳区学生资助中心
2026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