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5)鄂0304民初10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陶某与被执行人刘小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小华,女,198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十堰市郧西县夹河镇孙家沟村5组。公民身份号码:42032219851206****。
执行案号:(2025)鄂0304执1861号
执行依据案号:(2025)鄂0304民初102号
执行标的额:90000元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小华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如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悬赏执行的,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法院将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照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719-72009;13883009921
联系人:董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5)鄂0304民初331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某与被执行人夏德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夏德建,男,197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安阳镇余咀村1组58号。公民身份号码:42032219761222****。
执行案号:(2026)鄂0304执15号
执行依据案号:(2025)鄂0304民初3314号
执行标的额:30000元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夏德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如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悬赏执行的,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法院将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照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719-7208148;15827321042
联系人:李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鄂0304民初181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某与被执行人余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余鹏,男,199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杨溪铺镇云彩山村3组6号01室。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990930****。
执行案号:(2024)鄂0304执1790号
执行依据案号:(2024)鄂0304民初1813号
执行标的额:225000元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余鹏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如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悬赏执行的,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法院将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照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719-7231238;18062181672
联系人:何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