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3条执行悬赏公告详情如下↓
01
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0302民初126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慧玲与被执行人杨江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刘慧玲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杨江源,男,198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五堰大都会B座805室。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861003****。
执行案号:(2022)鄂03执恢56号
执行依据:(2018)鄂0302民初1268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3000000元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杨江源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如申请人申请撤回悬赏执行的,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本院将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照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719-8105783
联系人:邱法官
02
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十仲裁字第075号仲裁裁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海波与被执行人姜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胡海波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姜高峰,男,199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西沟乡岳竹村2组。公民身份号码:42030319961027****。
执行案号:(2021)鄂03执625号
执行依据:(2021)十仲裁字第075号仲裁裁决书
执行标的:50000元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姜高峰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30%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如申请人申请撤回悬赏执行的,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本院将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照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719-8105783
联系人:邱法官
03
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鄂03民初7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柯榕与被执行人陈浩、屈原、陈磊、周卓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冯柯榕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陈浩,男,汉族,1986年11月25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北京中路1号31栋2单元802号。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861125****。

被执行人:屈原,女,汉族,1988年6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西路114号10栋1单元202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1419880616****。

被执行人:陈磊,男,汉族,1984年1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北京中路1号31栋2单元802号。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840110****。

被执行人:周卓睿,女,汉族,1987年2月11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山西路6号7栋1单元701号。公民身份号码:42030219870211****。
执行案号:(2024)鄂03执250号
执行依据:(2022)鄂03民初79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3085000元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浩、屈原、陈磊、周卓睿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如申请人申请撤回悬赏执行的,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本院将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照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719-8105783
联系人:邱法官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