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区经营主体报送2025年度年报的通告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办法》有关规定,现将我区各类经营主体报送2025年度年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报送对象

凡2025年12月31日(含)前,在我区登记注册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

办理歇业备案的经营主体仍应按时公示年度报告;已经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登记的各类经营主体不再报送年报。

二、年报时间

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

三、年报方式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网址:http://www.gsxt.gov.cn点击“导航”至“湖北”或https://scjg.hubei.gov.cn/hbgsxt/),自主报送公示2025年度报告。

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上述系统年报或者以纸质方式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所报送年报,也可以利用个体工商户年报小程序进行规范填报(在海关注册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四、多报合一

继续实施与人社、农业农村、商务、海关、统计、外汇、税务等部门相关事项合并年报。与税务有关事项的“多报合一”,支持经营主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填报年报时,采取“授权共享”的方式,自动获取税务年报相关信息。

五、法律责任

经营主体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将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规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在企业年度报告中公示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大型企业,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六、重要提醒

市场监管部门对报送年报和公示其他信息及信用修复不收取任何费用。请广大经营主体务必提高警惕,谨防诈骗。

七、咨询电话

在报送年度报告中,有任何困难和疑问,可向有关部门电话咨询,联系电话如下:

1.郧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0719-7208096、7237710(特种设备企业咨询电话)、7232889(工业产品获证企业咨询电话);区统计局:0719-7228655;区人社局:0719-7106017;区商务局:0719-7725989;区农业农村局:0719-7233533。

2.城关市场监督管理所:0719-7230169

3.青曲市场监督管理所:0719-7520315

4.柳陂市场监督管理所:0719-7475315

5.杨溪铺市场监督管理所:0719-7201315

6.茶店市场监督管理所:0719-7509315

7.南化塘市场监督管理所:0719-7610315

8.谭山市场监督管理所:0719-7640315

9.鲍峡市场监督管理所:0719-7750315

10.安阳市场监督管理所:0719-7232993

十堰市郧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