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文明养犬及加强流浪犬管理的公告

为保障市民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营造和谐、文明、安全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十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十堰城区不文明养犬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现就规范养犬行为、加强流浪犬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觉遵守文明养犬规定,做负责任的宠物主人

1.携犬外出,必须束绳。携犬出户时,必须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用长度不超过规定标准(建议明确,如:1.5米)的犬绳(链)对犬只进行有效牵引,并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严禁在任何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商场、医院、校园、旅游景区、公园、绿地、广场、街道等)放任犬只自由活动。

2.公共场所,有效管控。在人员密集场所、电梯等密闭空间内,应为犬只佩戴嘴套或采取怀抱等安全防护措施,防止犬只惊扰他人。

3.及时清理,维护卫生。携犬出户时,应随身携带清洁工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4.加强约束,防止侵扰。管理好所养犬只,防止犬吠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不得驱使或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5.定期免疫,保障健康。严格按照动物防疫规定,定期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等疫苗,办理免疫证明,确保犬只健康。

二、开展流浪犬只专项整治,消除公共安全隐患

1.明确界定。本公告所称流浪犬只,是指无犬绳(链)牵引、无主人现场监管、长期在外流浪且无法明确认定饲养责任人的犬只。

2.组织捕捉。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将由城管执法局、公安等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在辖区内长期开展流浪犬只的专项巡查与集中捕捉行动。

3.规范收容。捕捉的流浪犬只将被统一送至指定的犬只留检(收容)机构进行集中收容、检疫和饲养管理。

4.认领与领养。对于尚可查明原主的走失犬只,饲养人在规定期限内持有效证明前往指定地点认领,并承担相应寄养费用。对于无主、健康的流浪犬只,在经过规定公告期无人认领后,将面向社会开放,供符合领养条件的爱心人士按规定程序申请领养。

5.妥善处理。对收容的患病、重伤或具有严重攻击性且不宜领养的犬只,将由专业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人道主义原则进行妥善处理。

三、强化宣传引导与监督管理

1.广泛宣传。各乡镇、社区(村)、物业服务机构应积极配合,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文明养犬规定及流浪犬管理措施,提高居民依法、文明、科学养犬的意识。

2.社会监督。鼓励市民对不文明养犬行为(特别是遛狗不拴绳)和流浪犬只活动进行监督劝阻,可通过拨打服务热线110(不文明养犬行为)或7232178(流浪犬只)进行反映。

3.依法管理。对于违反本公告规定的养犬行为,相关管理部门将依据法律法规予以警告、罚款等处罚。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明养犬是每位饲养人的责任和义务,共同维护安全有序的城市环境需要全体市民的积极参与和支持。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相关规定,携手共建美好家园。

特此公告。

十堰市郧阳区不文明养犬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2025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