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扣留车辆公告

下列机动车因交通违法被我大队扣留一个月以上,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之内,请车辆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持有效证件及时到我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仍不接受处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对扣留车辆依法予以处理。

特此公告!

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5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