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4年10月30日通过的《十堰市燃气安全管理条例》,已经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9日批准,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旨在加强燃气安全管理,防范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燃气事业高质量发展。
《条例》共有7章51条,从规划建设、经营服务、使用管理、应急处置等多维度明确了政府、企业及用户的责任,为燃气行业规范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明确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性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明确配送方式。第二十六条规定,瓶装燃气实行统一配送。用户向瓶装燃气经营者预约订气,瓶装燃气经营者指派送气服务人员在约定时限内直接配送入户,用户不得自提气瓶。
明确燃气用户禁止性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管道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二)擅自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三)擅自安装、改装、迁移、拆除、修理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四)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十八条规定,瓶装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二)自行拆卸、维修、改装气瓶阀门,或者摔砸、倒置、横卧气瓶;(三)曝晒或者使用明火、电热带、蒸汽、热水等方式给气瓶加热;(四)擅自倾倒气瓶残液或者用气瓶互相倒罐;(五)更改、破坏气瓶的信息化识别及检验标识;(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明确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的施行标志着十堰市燃气安全管理迈入新阶段。《条例》的实施不仅有助于提升燃气行业的安全管理水平,也为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希望社会各界共同关注和支持《条例》的落实,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用气环境。
十堰市郧阳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5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