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集内容
现就《郧阳区大额临时救助“一事一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积极参与,并提出意见建议。修改意见建议可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反馈至郧阳区民政局。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建议发送至:397898164 qq.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建议寄至: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民政局社会救助和慈善事业股(邮政编码:442500)。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1年10月26日~2021年11月27日,
联系人:徐辉联系电话:0719-7228030
郧阳区大额临时救助“一事一议”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大额临时救助“一事一议”审核审批程序,有效发挥临时救助“托底线、救急难”功能,根据《中办国办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相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救助对象
遭遇重大生活困难,在综合运用各项救助帮扶政策的基础上,生活仍特别困难的,申请救助金额超过当年月城镇低保标准12倍的对象。具体分类如下:
第一类对象:散居特困对象、孤儿;
第二类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第三类对象:脱贫对象、困难优抚对象;
第四类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
第五类对象:在郧阳辖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外来务工人员或者办理了居住证的人员;
第六类对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会议(以下简称协调会议)确定的其他对象。
二、救助标准
大额临时救助“一事一议”救助标准,原则上一年内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5万元,且一般不超过个人自付费用的50%。
1.因火灾、交通事故、工伤事故、溺水、触电、矿难、食物中毒等意外事件造成人员伤亡、住房严重损毁不能居住,导致基本生活暂时特别困难的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死亡人员原则上按1万元/人救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人;造成身体损伤需抢救的,第一、二、六类对象按最高不超过5万元予以救助;其他对象按最高不超过4万元予以救助。
2.突发重特大疾病需要紧急入院抢救治疗导致基本生活暂时特别困难的按最高不超过2万元予以紧急救助。最终视情况按第4、5、6条执行。
3.存在特殊困难的全失能一、二类对象住院需陪护、照料等费用,按最高不超过1万元予以救助。
4.因遭遇无责任意外事故、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等原因造成家庭成员伤亡,并经相关部门确认无法查找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支付赔偿金,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第一、二、六类对象,按最高不超过5万元予以救助;其他对象,按最高不超过3万元予以救助。
5.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对患恶性肿瘤(含白血病)等重大疾病及其他重大疾病需长期治疗导致基本生活暂时特别困难的,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
(1)第一类对象在区级以下医疗机构就医、个人实际自付(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慈善救助、社会捐助等,含政策内自负和政策外自费的住院治疗费等,下同)费用,凭正式住院费用结算单原件全额救助,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万元。其他支出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2)医疗支出费用个人实际自负超过5万元,未超过10万元的第二、六类对象按最低2万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予以救助;其他对象按最低1万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予以救助。
(3)医疗支出费用个人实际自负超过10万元,未超过15万元的第二、六类对象按最低2.5万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予以救助;其他对象按最低2万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以救。
(4)医疗支出费用个人实际自负超过15万元的,第二、六类对象按最低3万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予以救助;其他对象最低2.5万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予以救助。
6.特殊情况救助
(1)对于情况极其严重的急难型救助个案,为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可以“先行救助”。具体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个案事实情况向郧阳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提交请示,按最高不超过2万元标准,经组长签批同意后,先行给予救助,事后具体救助金额由协调会议研究确定。
(2)对于救助金额确需突破5万元救助标准的特殊情况,由各乡镇依据个案实际困难情况提出建议,民政局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后,提交协调会议研究确定具体救助金额,原则上最多不超过10万元,且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属于第一、二、六类对象;
②遭遇重大无责任意外事故、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等原因造成人员伤亡,并经相关部门确认无法查找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支付赔偿金;
③经协调会议表决,参会人员票决3/4通过。
(3)因重大灾害、重大事故、见义勇为或抢救国家财产等原因造成人员伤亡,确需突破10万元救助标准的,协调会议讨论后,报区政府决定。
三、救助程序
1.个案收集。各乡镇在救助工作中,发现对经过社会救助等各项政策帮扶后,家庭生活仍然特别困难的,应主动告知或代为提出申请,收集需要“一事一议”研究的个案材料,并进行核查
2.个案预审。区民政局对各乡镇上报个案的真实情况进行核实,对核实后符合要求的个案,组织有关乡镇等单位召开预审会议,对个案的基本情况,佐证材料,申请救助金额等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情况向协调会议报告。
3.会议召集。协调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组长召集,也可由组长委托具体召集人召集,在遇到重大政策问题和困难群众特殊困难需要部门联动或突破现有政策才能有效防止发生紧急性事件时应当及时召开。
4.讨论表决。会议由临时救助申请人所在乡镇分管领导对需要进行临时救助的事项作情况说明,议事单位按照召集人要求依次发言,进行充分讨论,逐一进行表决,所议事项超过三分之二参会人员同意为通过。救助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含2万元),可由组长直接签批;也可由民政局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
5.决议执行。会议由区民政局安排人员负责做好记录,存档备查,会议研究事项经召集人审签后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民政局)纪要印发各议事单位执行,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决议和决定形成的过程必须严格保密。
6.资金发放。区民政局按照会议纪要中的救助标准,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同时建立救助台账,向社会公示发放情况。对协调会议确定救助金额的个案,根据需要可“一次审批、多次救助”,具体由乡镇人民政府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经同意后按阶段发放救助金。
四、保障措施
1.完善领导机构。调整完善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组长为区政府分管领导,副组长为联系此项工作的区政府办副主任和区民政局局长,成员由区发改局局长、区财政局局长、区教育局局长、区住建局局长、区人社局局长、区医保局局长、区卫健局局长、区应急局局长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局,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协调、推动和实施。建立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会议制度,协调会议由领导小组召集,分管民政工作的区领导为协调会议总召集人,联系此项工作的区政府办副主任或区民政局局长为具体召集人,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协调会议的联络员。相关乡镇或区直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列席协调会议。
2.建立主动发现机制。各乡镇要压实包村干部、村(居)委会主任、网格员的责任,开展经常性走访活动,了解、收集困难群众信息,及时发现、报告居民急难事项,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3.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区政府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成员单位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临时救助联动机制。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严格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其他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4.建立纠错容错机制。要探索建立纠错容错机制,把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与明知故犯行为区分开来,把政策尚无明确规定时的探索性试验与政策明令禁止后的有规不依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改革的无意过失与为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区分开来,区分主观故意、客观偏差和改革创新等不同情形,对主观故意造成工作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对因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有限等客观偏差或探索创新、先行先试造成工作失误的,或因情况紧急为避免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事件造成救助不精准的,减轻或免于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