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任命:
尚达同志为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王凌同志为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李启青同志为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孔令林同志为十堰市郧阳区公安局局长;
肖大海同志为十堰市郧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决定免去:
王兵同志的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职务;
蓝劲松同志的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职务;
望甜同志的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职务;
高清华同志的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区公安局局长职务;
何杰同志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职务;
陈志刚同志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