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阳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扣留车辆公告

下列机动车因涉及交通违法被我大队扣留30日以上,自公告之日起90日之内,请车辆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持有效证件到我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仍不接受处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我大队将依法对车辆予以报废处理。

特此公告!



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