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阳区法院执行悬赏公告(2026年第一期)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鄂0304民初310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某与被执行人刘国兴借款合同纠纷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刘国兴.jpg


被执行人:刘国兴,男,197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东方夏威夷16栋1102室。公民身份号码:42262219700217****。

执行案号:(2025)鄂0304执恢414号

执行依据:(2023)鄂0304民初3107号

执行标的:105000元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国兴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如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悬赏执行的,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法院将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照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719-7235371;18971903198

联系人:贺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鄂0304民初108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艾某与被执行人文忠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文忠顺.jpg


被执行人:文忠顺,男,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老城街小西关33号。公民身份号码:42262219671008****。

执行案号:(2024)鄂0304执1368号

执行依据:(2024)鄂0304民初1087号

执行标的:17000元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文忠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如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悬赏执行的,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法院将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照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719-7208148;15827321042

联系人:李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鄂0304民初204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某与被执行人杨秀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杨秀磊.jpg


被执行人:杨秀磊,男,198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谭山镇柴湾村5组2号。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890429****。

执行案号:(2024)鄂0304执恢330号

执行依据:(2021)鄂0304民初2048号

执行标的:85000元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杨秀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如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悬赏执行的,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法院将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照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719-7208148;15827321042

联系人:李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