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发现火灾隐患
责令限期改正
复查时
隐患仍未整改到位

近日
郧阳区消防救援大队
在对辖区一餐厅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
发现该单位设置的厨房
与其他部位未进行防火分隔
针对该场所存在的火灾隐患
消防救援部门依法下发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责令其限期改正到位


限期届满,消防部门依法对该餐厅进行复查,发现该单位隐患仍未整改,构成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消防救援部门依法给予该餐厅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七) 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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