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同志,
我儿媳已经离家出走十几年了,
杳无音讯
这个婚还能不能离?”
今年3月份
70岁的杨大爷代替儿子
将离婚诉状递交到了
南化法庭
01 案情回顾
老人儿子杨某与儿媳董某在2010年3月结婚,生育一女儿后,董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
2022年,杨某因意外造成腰椎骨等多处骨折,瘫痪在床,这也让他彻底放弃了对妻子回归的期盼,因此杨某委托父亲到法院起诉离婚。
02 法官审理
了解情况后,南化法庭法官梅将军根据起诉材料中仅有的一张结婚证复印件找到董某的身份信息,通过公安机关调查了解到,董某现已将其户口迁至河南省某村。
为尽快推进案件办理进度,梅法官双管齐下。一方面到杨某家中走访,向瘫痪在床的杨某本人询问其真实意愿,并告知其可向董某主张的权利;另一方面,奔赴河南省某村,向当地村干部调查董某的相关情况。调查完毕后,南化法庭通过网络公告及村部张贴的方式向董某送达案件开庭的传票、应诉通知书等材料。4月10日,庭审现场,杨某委托其父参加庭审,明确表示杨某坚定离婚的意愿,并出示了孙女亲手写的愿意与爷爷奶奶和爸爸共同生活的请求。
03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董某自2011年4月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也未与杨某联系,夫妻分居长达十余年之久,未尽到妻子的义务,导致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足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最终,法院准予了杨某的离婚请求。
案件审结,压在老杨家12年的愁心事也解决了。杨某看着满墙女儿在学校获得的奖状,他笑了,说要带着懂事的女儿和年迈的父母好好生活,从新出发。
04 典型意义
婚姻对于每个家庭意义重大,法院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时十分慎重,特别是在离婚纠纷中,因为一旦判决离婚,生效后便不可逆转。本案中,董某离家出走12年之久,未尽到作为妻子的义务,婚姻名存实亡,对家庭也未承担责任。在杨某因病无法出庭,董某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法院经审理后,准予双方离婚,既符合双方婚姻现实,也符合法律程序和规定。在现实生活中此种情况案件时有发生,此案的审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