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郧阳交警依法将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及多项交通违法行为人王某某送往郧阳拘留所执行拘留。
3月3日21时34分许,王某某(郧阳区杨溪镇镇人)驾驶鄂C3M***号红色大运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郧阳区城关镇金色港湾方向,往城区体育场社区方向行驶,行驶至郧阳区城关镇东岭街“老凌云制衣厂”路段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警人员当场查获,随后执勤交警人员现场对王某林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进行测试,王某林所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44mg/100ml。
后民警查实:王某某办理的E型机动车驾驶证已注销,其驾驶的鄂C3M***号红色大运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年检有效期至2020年11月30日,保险终止日期为2019年11月05日,逾期未检验;王某某在2012年4月27日,因无证驾驶被郧阳交警处五百元罚款;王某某在2017年10月13日,因酒后驾驶被郧阳交警处罚款贰仟元、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王某某的行为构成了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违法行为。郧阳区公安分局依法暂扣车辆,给予王某某二次酒驾及多项交通违法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三日,行政罚款3440元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