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2年度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2022年度全市城乡社会救助(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孤儿养育、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等)保障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十堰市主城区(含张湾区、茅箭区、十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为670元/人/月。

(二)丹江口市、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和郧阳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为590元/人/月。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十堰市主城区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为5280元/人/年(440元/人/月)。

(二)丹江口市、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和郧阳区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为4800元/人/年(400元/人/月)。

三、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一)十堰市主城区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基本生活费为7440元/人/年(620元/人/月)。照料护理费分三档设置,其中,全自理对象的照料护理费为2160元/人/年(180元/人/月);半护理对象的照料护理费不低于3360元/人/年(280元/人/月);全护理对象照料护理费不低于5160元/人/年(430元/人/月),可达到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33%。

(二)丹江口市、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和郧阳区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基本生活费为6600元/人/年(550元/人/月)。照料护理费分三档设置,其中,全自理对象的照料护理费为2160元/人/年(180元/人/月);半护理对象的照料护理费不低于3360元/人/年(280元/人/月);全护理对象照料护理费不低于5160元/人/年(430元/人/月),可达到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33%。

分散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按全自理标准兑现。

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一)十堰市主城区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的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基本生活费为10440元/人/年(870元/人/月)。照料护理费分三档设置,其中,全自理对象的照料护理费为5640元/人/年(470元/人/月);半护理对象的照料护理费不低于6840元/人/年(570元/人/月);全护理对象照料护理费不低于8040元/人/年(670元/人/月),可达到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33%。

(二)丹江口市、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和郧阳区的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基本生活费为9240元/人/年(770元/人/月),照料护理费分三档设置,其中,全自理对象的照料护理费为4920元/人/年(410元/人/月);半护理对象的照料护理费不低于6120元/人/年(510元/人/月);全护理对象照料护理费不低于7320元/人/年(610元/人/月),可达到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33%。

分散供养的城市特困人员按全自理标准兑现。

五、孤儿养育标准

十堰市主城区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的分散供养的孤儿养育标准为1340元/人/月,集中供养的孤儿养育标准为2144元/人/月。

丹江口市、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和郧阳区的分散供养的孤儿养育标准为1180元/人/月,集中供养的孤儿养育标准为1888元/人/月。

六、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

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按照城乡低保标准1.5倍确定。

调整后的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从2022年4月1日起执行。

2022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