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发布侮辱信息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十堰发布网络安全典型案例

本周是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十堰警方对去年以来发生在我市涉及网络安全的案件进行梳理,发现有5个类别网络安全案件比较典型,并发布9起典型案例。

网络运营者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

案例一:今年7月,我市某县一科技公司网站主页被恶意程序控制,网站页面被植入木马。经网警调查,该公司在运行该系统中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未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存在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依法责令其整改,并予以警告处罚。

案例二:去年底,我市某县警方在工作中发现,该县一学校网站被篡改为违法内容,该单位未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存在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依法责令其整改,并予以警告处罚。

警方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相关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网上发布侮辱信息

案例三:今年初,王某某因向董某某索要欠款无果,双方产生矛盾。王某某为泄私愤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公开辱骂董某某,造成不良影响。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某处以罚款处罚。

案例四:今年,金某某因琐事与同村村民张某某产生纠纷,金某某为泄私愤在村民微信群发布信息公开辱骂张某某,造成不良影响。公安机关依法对金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并处罚款处罚。

警方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等信息或者采取滋扰、纠缠、跟踪等方法,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可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案例五:2023年,刘某因与周某争夺女友,通过网络购买了周某的婚姻信息,并将相关信息发送给他人,随后周某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过一年多的侦查,打掉3个贩卖公民婚姻、出行等个人信息的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19名。近期,案件被依法移送起诉。

案例六:今年3月,我市居民王某某在城区某大厦开设婚介公司,招募冯某某等人为其工作,该公司在经营中大量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后,贩卖给其他公司从中获利。王某某、冯某某等人被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方提醒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案例七:今年夏天,湖南省益阳市居民周某受他人指使,来到我市某县城区多处路段,在多台车辆后视镜上张贴带有电信诈骗网址的小卡片,共80余张,被公安机关查获,周某被处以行政拘留并处罚款处罚。

案例八:今年4月,杨某某为谋取利益,受他人指使,多次租借胡某某、李某某和刘某某的电话卡拨打诈骗电话,致使他人遭受电信诈骗。4人均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和罚款处罚。

警方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案例九:今年5月,谢某等人为谋取利益,私自制作“某某猫”微信自动抢红包外挂插件、搭建服务器,将外挂插件贩卖给他人实施网络犯罪,被公安机关查获。谢某等人被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方提醒为了保护个人隐私和网络财产安全,要切实增强网络安全意识,不要随意点击来源不明的链接,不要下载和使用未知的软件。同时,对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数据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