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阳区法院执行悬赏公告(第八期)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鄂0304民初168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欧某与被执行人郑若华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4.郑若华.jpg

被执行人:郑若华,男,197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叶大乡叶滩村3组92号。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781028****。

执行案号:(2024)鄂0304执342号

执行依据:(2022)鄂0304民初1683号

执行标的:343200元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郑若华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如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悬赏执行的,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法院将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照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719-7208148;19971695687

联系人:李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鄂0304民初92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远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3.余远志.jpg

被执行人:余远志,男,198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北京南路23号福田花园1-1203室。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800112****。

执行案号:(2022)鄂0304执1005号

执行依据:(2022)鄂0304民初927号

执行标的:152730元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余远志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如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悬赏执行的,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法院将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照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719-7208300;18062178090

联系人:张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0321民初128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某与被执行人孙照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2.孙照范.jpg

被执行人:孙照范,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刘洞镇骆庄村七组303号。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720910****。

执行案号:(2019)鄂0304执790号

执行依据:(2018)鄂0321民初1280号

执行标的:110000元及利息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孙照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如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悬赏执行的,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法院将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照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719-7232325;18907287678

联系人:梅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鄂0304民初141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某与被执行人陈有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5.陈有安.jpg

被执行人:陈有安,男,1966年6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东岭街175号。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660603****。

执行案号:(2021)鄂0304执636号

执行依据:(2020)鄂0304民初1413号

执行标的:94050元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有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如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悬赏执行的,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法院将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照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719-7208300;18062178090

联系人:张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0321民初128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某与被执行人孙金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1.孙金和.jpg

     

被执行人:孙金和,男,198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白浪镇郭沟村5组。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801211****。

执行案号:(2018)鄂0304执1127号

执行依据:(2018)鄂0321民初1281号

执行标的:40000元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孙金和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如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悬赏执行的,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法院将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照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719-7232325;18907287678

联系人:梅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鄂0304民初373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凌周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8.凌周国.jpg

     

被执行人:凌周国,男,196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五峰乡尚家河村8组38号。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611214****。

执行案号:(2025)鄂0304执665号

执行依据:(2024)鄂0304民初3735号

执行标的:34500元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凌周国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如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悬赏执行的,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法院将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照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719-7208148;19971695687

联系人:李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5)鄂0304民初25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刘凌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9.刘凌杰.jpg

     

被执行人:刘凌杰,男,200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茶店镇曾家沟村6组4号。公民身份号码:42032120041231****。

执行案号:(2025)鄂0304执590号

执行依据:(2025)鄂0304民初256号

执行标的:15100元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凌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8%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如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悬赏执行的,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法院将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照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719-7208148;19971695687

联系人:李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