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阳区法院执行悬赏公告(第七期)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鄂0304民初66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某与被执行人曹克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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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执行人:曹克清,男,1970年9月3日出生, 汉族, 现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五峰乡曹家湾村 7 组。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700903****。

执行案号: (2023)鄂0304执恢424号

执行依据: (2020)鄂0304民初669号

执行标的: 280000元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曹克清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如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悬赏执行的,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法院将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照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719-7208300;18062178090

联系人:张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日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鄂0304民初 4084 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某与被执行人周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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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周洋,男,198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柳陂镇金矿村11组47号。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870615****。

执行案号:(2025)鄂0304执136号

执行依据:(2024)鄂0304民初4084号

执行标的: 82000元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周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8%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如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悬赏执行的,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法院将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照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719-7208148;19971695687

联系人:李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日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鄂0304民初136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某与被执行人彭建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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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彭建强,男,197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南化塘镇黄柿坪村8组。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771023****。

执行案号:(2024)鄂0304执1485号

执行依据:(2024)鄂0304民初1366号

执行标的:23000元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彭建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3%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如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悬赏执行的,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法院将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照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719-7208067;18120536607

联系人:潘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日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鄂0304民初148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李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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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李刚,男,198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东岭街隧道口西巷13号1栋2单元19号。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880918****。

执行案号:(2024)鄂0304执1279号

执行依据:(2024)鄂0304民初1483号

执行标的:15700元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刚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如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悬赏执行的,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法院将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照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719-7208067;18120536607

联系人:潘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日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321民初177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张学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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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张学林,男,197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沿江大道搬运巷90号。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760221****。

执行案号:(2024)鄂0304执恢284号

执行依据:(2016)鄂0321民初1770号

执行标的:46000元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学林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6%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如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悬赏执行的,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法院将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照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719-7208067;18120536607

联系人:潘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日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鄂0304民初238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某与被执行人张重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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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张重俊,男,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茶店镇红岩新村樱花大道20号1单元201室。公民身份号码:42262219730923****。

执行案号:(2025)鄂0304执3号

执行依据:(2024)鄂0304民初2380号

执行标的:46000元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重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如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悬赏执行的,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法院将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照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719-7208067;18120536607

联系人:潘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