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郧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刘晓静同志为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代理院长的决定
(2024年12月27日区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十堰市郧阳区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
刘晓静同志为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代理院长。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刘晓静同志为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代理院长的决定
(2024年12月27日区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十堰市郧阳区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
刘晓静同志为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代理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