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阳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解答 (2023年1月)

1.什么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我区城乡居民社会保险何时启动?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是何时执行的?

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由国务院制定基本政策、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我区是全国第三批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试点县市,从2011年7月1日启动。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5〕4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完善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自2015年1月1日施行。

2.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和企业养老保险有哪些不一样特点?

答:企业养老保险,主要依靠企业和个人缴费,实行个人缴费部分记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部分记入社会统筹基金,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

城乡居民社会保险,一是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有条件的村、集体可以对居民给予相应补助;二是个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长缴多得;三是实行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方式。个人、集体、国家合理分担保险责任,各级政府对参保城乡居民实行缴费补贴政策。

3.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答:凡具有我区城乡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在其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保险。

4.城乡居民如何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答: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可持户口簿、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委会提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由社区、村委会(协办员)将相关资料报街办、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办理。街办、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到区社保局审核后为参保人办理参保手续。

5.参加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的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按规定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金额为100元的整数倍。最低缴费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参保人员所在市州上年度公布的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最高缴费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度最低缴费额。参保人员可在上述缴费区间内自主选择缴费标准,多缴多得。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标准。2023年,参保人员个人最低缴费标准不低于300元。

我区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人每年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3000元、4000元、5000元十三个档次,实行按年一次性缴费,参保人可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目前我区最低缴费档次提高每人每年300元(困难群体除外)。鼓励有条件的居民选择高标准缴费档次缴费,到龄后可以多领取养老金待遇。

居民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方式有三种:一是村委会(社区)通过电子税务局、建设银行“裕农通”、和工商银行“兴农通”代收;二是居民通过手机下载“楚税通”或“鄂汇办”APP软件完成当年缴费和补缴;三是城区居民可到农商银行总行及营业网点缴费。

6.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养老保险费是否可以补缴?

答: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制度实施时(2011年),距离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规定按年缴费,也可补缴,最多可补14年;对距离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规定按年缴费,缴费不得少于15年;中断缴费年限也可以补缴。

7.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如何确定?

答: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支付终身。目前我区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131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存储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对按规定缴费的参保人员,在领取待遇时,根据缴费年限加发基础养老金,具体金额分段计算确定。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月加发不低于1元的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15年以上但不超过25年(含2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月加发不低于2元的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25年以上的部分,每满1年每月加发不低于3元的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发放所需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负担。

8.城乡居民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包括哪些资金?

答:城乡居民社会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缴费和利息;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缴费的资助和利息;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和利息。

9.政府对参保人缴费有什么补贴?

答:省和地方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省级确定的缴费补贴标准分六档:一档45元,二档81元,三档138元,四档180元,五档285元,六档402元,缴费补贴由省和地方政府按2:1负担。

2023年度省级确定的缴费补贴对应的缴费标准分别为:一档补贴对应缴费标准为300元、400 元,二档补贴对应缴费标准为500元、600元、700元,三档补贴对应缴费标准为800元、900元,四档补贴对应缴费标准为1000元、1100 元、1200元、1300元、1400元,五档补贴对应缴费标准为1500 元、1600 元、1700元、1800元、1900元,六档补贴对应缴费标准为2000元及以上。

10.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对农村重度残疾、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易返贫致贫人口等缴费困难群体如何补贴?

答:对已办理1-2级残疾证的农村重度残疾、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易返贫致贫人口等缴费困难群体,经相关部门进行身份认定后,地方政府按最低标准100元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11.享受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答:按规定缴费,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制度实施年(2011年)以来连续缴费,没有间断缴费或者缴费累计满15年人员,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

12.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如何发放领取?

答: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携带身份证、户口薄、社保卡等有效证件及其复印件,到所在社区、村委会申报,经审核、审批后,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13.享受城乡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死亡的有何待遇?

答:2015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当自参保人员死亡之日起30日内到户口所在村(社区)申报,经办机构从参保人员死亡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并向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其标准按参保人员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10个月(包含缴费年限养老金)确定,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

14.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后又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怎么办?

答: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后又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含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军人养老保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不影响参保人继续缴纳其他社会养老保险费,待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享受养老金条件时,参保人应提前6个月向社保部门提出养老保险转移申请,办理跨养老保险制度转移衔接手续。待办理完转移接续手续后合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再计算养老保险待遇。依据相关规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不能办理注销个人账户手续,参保人死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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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郧阳区社会保险局

2023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