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郧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8期)

十堰市郧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将4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郧阳区谭家湾春草便利店销售的上海青(小青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西安康派斯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受郧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郧阳区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委托,对郧阳区谭家湾春草便利店销售的上海青(小青菜)(购进日期:2022-4-24)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NCP22420304750200011,经检验,“氟虫氰”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郧阳区谭家湾春草便利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鉴于该便利店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态度诚恳,且该便利店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并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区市场局决定对该便利店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36元及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郧阳区谭家湾春草便利店对问题原因进行了排查,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了整改报告。区市场监管局要求该企业在今后要谨慎选择进货渠道,履行进货查验责任,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二、郧阳区谭家湾刘强蔬菜便利店销售的薄皮青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西安康派斯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受郧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郧阳区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委托,对郧阳区谭家湾刘强蔬菜便利店销售的薄皮青椒(购进日期:2022-4-23)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NCP22420304750200022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郧阳区谭家湾刘强蔬菜便利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鉴于该便利店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态度诚恳,且该便利店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并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区市场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3元及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郧阳区谭家湾刘强蔬菜便利店对问题原因进行了排查,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了整改报告。区市场监管局要求该便利店在今后要谨慎选择进货渠道,履行进货查验责任,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三、湖北寿康永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郧阳购物广场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西安康派斯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受郧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郧阳区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委托,对湖北寿康永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郧阳购物广场销售的香蕉(购进日期:2022-4-28)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NCP22420300486830866经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湖北寿康永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郧阳购物广场销售的抽样不合格香蕉是该超市于2022年4月28日从茅箭区鑫之源果业商行(刘华胜)处购进的,因茅箭区鑫之源果业商行(刘华胜)不属于本辖区管辖,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郧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该违法线索移交至十堰市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郧阳区蔡明纬面馆使用的汤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西安康派斯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受郧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郧阳区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委托,对郧阳区蔡明纬面馆使用的汤碗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SC22420300486832073,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郧阳区蔡明纬面馆使用的抽样不合格汤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对该面馆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责令改正通知书》,对该面馆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责令该面馆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使用清洗、消毒合格餐具。

十堰市郧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