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盗图”有风险 构成侵权须赔偿

近日,陕西省商洛市山阳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结了一起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在法院的主持下,被告某公司承诺删除侵权图片,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0元。

2021年11月1日,原告某公司将其享有著作权的某图片在版权局进行登记,登记类别为美术作品。

被告陕西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文章中擅自使用了原告的美术作品。原告认为,被告未取得授权,擅自使用原告的美术作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美术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

经过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由被告删除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使用的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图片,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