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着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的决策部署,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经报区政府同意,现就扩大政策实施范围,延长缓缴期限等问题公告如下:

一、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范围

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至符合国家规定的17个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所属的困难企业(具体行业名单见附件)。

缓缴扩围行业所属企业在2022年出现1个月以上亏损的,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原明确的5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相应延长至2022年年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已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援企稳岗促就业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2〕21号)缓缴二季度社保费的,继续按照鄂人社发〔2022〕21号执行到缓缴期满。二季度缓缴期满后继续申请缓缴的和新增申请缓缴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实施缓缴政策

2022年出现1个月以上亏损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三、缓缴注意事项

符合缓缴条件的参保单位,结合本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用款计划,既要考虑当前流动资金的充裕性,又要考虑缓缴期满后的资金压力,坚持自愿原则,在政策规定的缓缴期限内,申请缓缴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

四、切实维护职工权益

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要依法按月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不得因缓缴社会保险费,影响职工个人权益。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业务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缓缴的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企业在缓缴期满后应及时缴纳缓缴的费款。

五、办理方式

由于2022年6月22日至7月25日期间,我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停机与全国统筹信息系统对接,暂停受理业务,故此时间段有缓缴意向的企业可携带单位公章、资产负债表或利润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前往区政务服务中心2号楼1号大厅1号、2号、5号窗口留存相关资料先行线下受理,待系统恢复正常后接续办理。咨询电话:0719-7106015,或加入郧阳区养老保险交流群:90591763。

附件

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名单

农副食品加工业

纺织业

纺织服装、服饰业

造纸和纸制品业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医药制造业

化学纤维制造业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通用设备制造业

汽车制造业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仪器仪表制造业

社会工作

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

文化艺术业

体育

娱乐业


十堰市郧阳区社会保险局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郧阳区税务分局

2022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