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郧阳区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区人武部党委,区委各部委,区级国家机关各办局,各人民团体:
《郧阳区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实施暂行办法》经区委常委会、区政府常务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十堰市郧阳区委办公室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8日
郧阳区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实施暂行办法
为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总的指导方针,确保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有效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进一步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十堰市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实施暂行办法》,结合郧阳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的规定适用于各乡镇党委、政府,区委、区政府工作部门和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单位、社会团体及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事故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班子成员等安全生产责任主体。
第二条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的实施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全面考核、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否决期为一年。
第四条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主管,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一)各乡镇党委、政府,区直部门和有关单位的“一票否决”情形:
1.过去一年内辖区、行业发生一起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或发生一次重伤3人及以上,或发生一次中毒3人及以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引发严重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2.经调查认定,过去一年内存在对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的,或组织救援不力、不积极履行事故查处及善后处置工作责任,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引发严重社会影响的;
3.对区委、区政府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安排部署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不落实或不认真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4.对国务院、省、市、区政府或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销号,引发事故或严重社会影响的。
(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一票否决”情形:
1.过去一年内发生一起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或发生一次重伤3人及以上,或发生一次中毒3人及以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引发严重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经调查认定,过去一年内存在对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的,或组织救援不力、不积极履行事故查处及善后处置工作责任,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引发严重社会影响的;
3.过去一年内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一次以上行政处罚或处理的。
(三)对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的“一票否决”情形:
1.过去一年内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
2.经调查认定,过去一年内存在对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的,或组织救援不力、不积极履行事故查处及善后处置工作责任,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引发严重社会影响的;
3.过去一年内存在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引发巨大经济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六条实行“一票否决”的程序:
(一)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各类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发生情况,组织调查核实。
(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组织调查核实时,应充分听取被调查部门、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对陈述和申辩内容的真实性、关联性进行审核,提出初步意见后报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
(三)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作出“一票否决”的决定后,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5个工作日内将《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决定书》送达被否决的部门、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并报送相关部门。
第七条各乡镇、区直各单位和个人发生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情形的,取消下列资格:
(一)各乡镇党委、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取消精神文明单位、平安建设先进单位、优胜单位等各类表彰资格;
(二)各区直部门和有关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取消精神文明单位、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平安建设先进单位等各类表彰资格;
(三)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取消各类奖补资金、补贴资金、扶助政策及相关表彰资格;
(四)个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取消评先树模、表彰奖励、干部提拔使用、职务(职级)晋升、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等资格。
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扣除当年相应奖金;是国有企业人员的,减少当年相应薪酬。
第八条各级组织、人社、宣传、纪委监委、群团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在研究决定评先、评优、评选劳模、表彰奖励、干部提拔重用、职务(职级)晋升、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等之前,应征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意见。
第九条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应认真检查“一票否决制”的执行情况。组织、人社、纪委监委、平安建设、应急管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监督。对不认真执行“一票否决制”的乡镇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条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被“一票否决”的乡镇、部门和单位的检查督查。对“一票否决”的各乡镇、各部门和各单位一律挂牌督办,并认真查找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方案,切实进行整改,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应制定其监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考核制度。
第十二条各乡镇、各部门和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三条本办法中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第十四条本办法中过去一年是指该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2022年度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执行本办法所用有关文书式样,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制发。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郧县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郧政办发〔2012〕6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