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321民初148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某与被执行人余晶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余晶晶,男,198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东岭街132号。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831225****。
执行案号:(2023)鄂0304执恢182号
执行依据案号:(2016)鄂0321民初1482号
执行标的额:126000元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余晶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如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悬赏执行的,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法院将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照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719-7208170;18062178090
联系人:张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七日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5)鄂0304民初162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尚红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尚红波,男,197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宜昌路10号3栋1单元302号。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790428****。
执行案号:(2025)鄂0304执1552号
执行依据案号:(2025)鄂0304民初1624号
执行标的额:47000元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尚红波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如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悬赏执行的,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法院将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照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719-7208378;18062171858
联系人:杨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七日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5)鄂0304民初268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周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周成平,男,1981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兴郧路2号1栋8号。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810501****。
执行案号:(2026)鄂0304执26号
执行依据案号:(2025)鄂0304民初2682号
执行标的额:227697元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周成平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如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悬赏执行的,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法院将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照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719-7208108;17363356780
联系人:张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七日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5)鄂0304民初92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某与被执行人黄志勇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黄志勇,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刘洞镇鹁鸽村6组。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780115****。
执行案号:(2025)鄂0304执1175号
执行依据案号:(2025)鄂0304民初925号
执行标的额:50000元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黄志勇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如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悬赏执行的,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法院将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照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719-7208378;18062171858
联系人:杨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