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明确:最长可休15天,工资照发

11月27日,湖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养老服务条例》,明确用人单位应当对需要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人的员工提供便利并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10天的护理时间,其中独生子女不少于15天。

《湖北省养老服务条例》围绕社区依托、居家照护、机构养老等推出一系列创新举措,以法治力量织密养老服务网。

拓展社区养老服务功能,是《湖北省养老服务条例》的重点内容之一,条例明确将社区养老服务纳入城市便民生活圈建设,支持社区引入专业养老服务结构、医疗卫生机构、教育机构、社会组织发展嵌入式养老服务。

《条例》的另一大创新,是将养老服务重心进一步下沉至家庭。当下,居家养老仍是核心需求和主要趋势。针对该痛点,《条例》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医疗服务,并按照国家规定将相关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运营家庭养老床位,探索为居家失能老年人建设家庭养老床位,将专业养老服务延伸至家庭。同时,支持为老年人提供居家适老化改造,让老年人在熟悉的家庭环境中安享晚年。

同时,《条例》还明确对赡养人、扶养人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人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便利,并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10天的护理时间,其中独生子女每年不少于15天,护理期间视同出勤,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这些举措直面“一人失能、全家失衡”的现实痛点,既尊重传统文化中的家庭养老观念,又通过制度安排为家庭照料者提供支持。

《条例》还着力推动养老服务城乡均衡发展,扩大农村养老服务供给,补齐农村养老短板。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市场型养老机构,引导国有资本、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这种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模式,将有效激发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的积极性,形成多元主体共同推动养老事业发展的良好格局。

湖北此次以立法形式回应养老民生关切,展现了对老龄化挑战的前瞻性布局。从社区到家庭,从城市到农村,从政府主导到市场参与,《湖北省养老服务条例》构建了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养老服务框架。法治的力量,正在为“老有所养”撑起一片更广阔的天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