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工作条例》摘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民兵工作的任务是:①建立和巩固民兵组织,提高民兵军政素质,配备和管理民兵武器装备,储备战时所需的后备兵员;②发动民兵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组织民兵担负战备执勤,维护社会治安;③组织民兵参军参战,支援前线,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第八条 民兵应当做到:服从组织领导,听从上级指挥,掌握军事技术,爱护武器装备,学习政治文化,带头参加生产劳动,遵守法律、法规,保护群众利益。
第二章 民兵组织
第十一条 民兵按照便于领导,便于活动,便于执行任务的原则编组。农村一般以行政村为单位编民兵连或者营,城市一般以企业事业单位、街道为单位编民兵排、连、营、团。
第十四条 民兵组织每年整顿一次。整顿的内容包括:对民兵进行宣传教育、民兵的出入转队、调配干部、工作总结、清点装备、健全制度、集结点验等项工作。退出现役的士兵,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应当及时编入民兵组织。
第三章 政治工作
第十六条 民兵政治教育以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和国防教育为重点,进行民兵性质任务、优良传统、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形势战备和政策法制等教育。民兵政治教育主要结合组织整顿、军事训练、征兵和重大节日活动进行。
第四章 军事训练
第二十一条 对参加军事训练的基干民兵,应当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由县人民武装部进行登记。
第五章 武器装备
(略)
第六章 战备执勤
第三十一条 民兵战备执勤,由县人民武装部根据上级赋予的任务,制定计划,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对参战、执行战勤任务、参加军事训练和维护社会治安中伤亡民兵的优待、安置和抚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民兵事业费
第三十六条 民兵事业费是保障民兵建设的专项经费,是国家预算的组成部分,应当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七条 民兵事业费由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按级负责管理。
第八章 奖励和惩处
第四十一条 民兵、民兵组织和人民武装干部在参战、支前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规定的奖励项目和批准权限,由军队给予奖励;在完成民兵工作或者执行维护社会治安等其它任务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本地区的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给予奖励。
第四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公民应当参加民兵组织而拒绝参加的,民兵拒绝、逃避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经教育不改的,由人民武装部门提请民兵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提请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并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
第九章 附则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