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阳区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郧阳人,请注意!

郧阳区发布

森林防火禁火令

以下行为被严令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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郧阳区森林防火禁火令

为加强重点防火期野外火源管控,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保护生态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郧阳区实际,特发布本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

2025年11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

二、禁火区域

全区所有林区、林区边缘500米以内区域,以及自然保护区、旅游景区、苗圃、林业生产基地。

三、禁火规定

禁火期内,凡进入森林防火禁火区域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在禁火区域内烧荒、烧草、烧秸秆、烧灰积肥、烧垃圾等。

(二)严禁在禁火区域内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焚香祭祀等。

(三)严禁在禁火区域内吸烟、篝火、烧烤、野炊、放孔明灯、烤火取暖等。

(四)严禁在禁火区域内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禁止使用枪械、电网狩猎。

(五)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域。

(六)严禁未经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履行隔离防护措施在林区进行焊接、切割、爆破、冶炼及开展炼山造林、计划烧除、烧疫木、防虫防疫、点烧隔离带等行为。

(七)严禁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森林防火设施,堵塞防火通道,破坏森林防火隔离带,挤占、干扰森林防火专用电台频段;严禁在输配电线路廊道内非法种植超高植物,在防火阻隔带内非法种植农作物,以及从事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违法用火行为。

(八)进入禁火区域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的登记和检查,并承担相应的森林防火责任和义务。凡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九)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禁火区域,其监护人应有效履行监护义务;林木、林地经营者须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十)严禁其他一切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违法处理

凡违反本禁火令者,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发现火情及时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拨打报警电话(报警电话:110、 119,值班电话:0719-7233110、0719-7228119)。

本禁火令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