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供暖!京能东风、十堰城控发布公告

近日,京能东风(十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十堰市城控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陆续发布关于中心城区2025-2026年采暖季有关情况的公告,详情如下:

京能东风关于中心城区

2025­­­-2026年采暖季有关情况的公告


十堰市地处秦岭以南,冬季户外温度与北方同纬度城市相比偏高,不属于国家法定采暖区。城市集中供暖是一种市场化、改善型民生服务,不具有强制性,实行使用者付费。为保障中心城区安全、稳定、持续用热,确保广大人民群众温暖过冬,现就中心城区2025-2026年采暖季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供暖覆盖区域及供暖时间


供暖覆盖区域:本采暖季覆盖范围及规模与上一年度相比保持稳定不变;直供户与供暖企业签订用暖协议,非直供户与物业公司(代理运营单位)签订用暖协议;物业公司(代理运营单位)与供暖企业签订供暖协议。


供暖起止时间:原则上从2025年12月5日起至2026年3月5日止,具体视气候和实际缴费情况为准。


二、新增用热单位(用户)接入条件


一是供热主管网已敷设到小区外;二是小区热力交换站、庭院管网建设到位、检验检测合格;三是小区入住率达到60%,且采暖率达到50%;四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公司(代理运营单位)与供热企业签订供热协议;五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公司(代理运营单位)按供热协议向供热企业缴纳采暖费;六是用户按用热申报办理流程办理到位。满足以上条件,可以接入集中供暖。


三、用户用热申报办理流程


1.非直供居民用户

(1)申请。原则上应在实施集中供热20个工作日前,到所在物业公司(代理运营单位)提出用热申请。

(2)受理。物业公司(代理运营单位)于当日受理、登记。

(3)缴纳采暖费。非直供居民用户应在提出申请、物业公司(代理运营单位)受理的同时,向物业公司(代理运营单位)缴纳采暖费。

(4)实施供热。物业公司(代理运营单位)根据与供热企业签订的《供用热协议》约定,配合供热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2.单位用户

(1)申请。物业公司(代理运营单位)用热,原则上应在实施集中供热15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区域供热企业提出申请。

(2)受理。供热企业于当日受理、登记。

(3)技术评估。供热企业应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对物业公司(代理运营单位)用热条件进行技术评估,并提出初步用热意见。

(4)新增用热单位(用户)审核报备。供热企业向单位用户所在辖区的供热主管部门提交初步用热意见,辖区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用热条件的,报市级供热主管部门备案;对不符合用热条件的,辖区供热主管部门及时反馈供热企业。

(5)协议签订。既有单位用户用热,符合采暖条件的,与供热企业签订《供用热协议》,按约定缴纳相关费用。新增单位用户履行入网程序后,与供热企业签订《供用热协议》,按协议履行责任义务。

(6)实施供热。供热企业向单位用户提供供热服务,按《供用热协议》约定,各自履行责任义务,并自觉接受市、区相关部门监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采暖季结束之日止,由供热企业、用户所在物业公司(代理运营单位)负责解释。


京能东风(十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5日


十堰城控关于中心城区

2025-2026年采暖季有关情况的公告


十堰市地处秦岭以南,冬季户外温度与北方同纬度城市相比偏高,不属于国家法定采暖区。城市集中供暖是一种市场化、改善型民生服务,不具有强制性,实行使用者付费。为保障中心城区安全、稳定、持续用热,确保广大人民群众温暖过冬,现就中心城区2025-2026年采暖季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供暖覆盖区域及供暖时间


1.供暖覆盖区域:火车站北广场片区可覆盖汉成时代、汉成国宾府、冠城美立方、汇霖广场、百强生态城、汉成天地小区供暖;天津路1#站可覆盖芳华里、泰山绿谷小区供暖;天津路2#站可覆盖太学府、警苑小区供暖。


蒸汽供热主管网5号线新增沿浙江路至发展大道分支管网支线,蒸汽集中供暖可覆盖浙江路、发展大道沿线华西新城、龙记檀府、寿康华悦府小区用暖。


2.供暖起止时间:原则上从2025年12月5日起至2026年3月5日止,具体视气候和实际缴费情况为准。


二、新增用热单位(用户)接入条件


一是供热主管网已敷设到小区外;二是小区热力交换站、庭院管网建设到位、检验检测合格;三是小区入住率达到60%且采暖率达到50%;四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公司(代理运营单位)与供热企业签订供热协议;五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公司(代理运营单位)按供热协议向供热企业缴纳采暖费;六是用户按用热申报办理流程办理到位。满足以上条件,可以接入集中供暖。


三、用户用热申报办理流程


1.非直供居民用户

(1)申请。原则上应在实施集中供热20个工作日前,到所在物业公司(代理运营单位)提出用热申请。

(2)受理。物业公司(代理运营单位)于当日受理、登记。

(3)缴纳采暖费。非直供居民用户应在提出申请、物业公司(代理运营单位)受理的同时,向物业公司(代理运营单位)缴纳采暖费。

(4)实施供热。物业公司(代理运营单位)根据与供热企业签订的《供用热协议》约定,配合供热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2.单位用户

(1)申请。物业公司(代理运营单位)用热,原则上应在实施集中供热15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区域供热企业提出申请。

(2)受理。供热企业于当日受理、登记。

(3)技术评估。供热企业应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对物业公司(代理运营单位)用热条件进行技术评估,并提出初步用热意见。

(4)新增用热单位(用户)审核报备。供热企业向单位用户所在辖区的供热主管部门提交初步用热意见,辖区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用热条件的,报市级供热主管部门备案;对不符合用热条件的,由辖区供热主管部门及时反馈供热企业。

(5)协议签订。既有单位用户用热,符合采暖条件的,与供热企业签订《供用热协议》,按约定缴纳相关费用。新增单位用户履行入网程序后,与供热企业签订《供用热协议》,按协议履行责任义务。

(6)实施供热。供热企业向单位用户提供供热服务,按《供用热协议》约定,各自履行责任义务,并自觉接受市、区相关部门监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采暖季结束之日止,由供热企业、用户所在物业公司(代理运营单位)负责解释。


十堰市城控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