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十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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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十堰城区(含茅箭区、张湾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和武当山特区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在城区无住房和住房困难的人员。
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人员是指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教育、医疗、环卫、公交、供排水、社区服务等企事业单位和机关的工作人员等住房困难群体。
(二)在十堰城区和武当山特区就业、创业的无自有产权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
新市民是指外地来十堰城区和武当山特区稳定就业或创业的人员。
青年人是指在十堰城区和武当山特区稳定就业或创业且不满35周岁的人员。
需具备的条件:
(一)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人员:
1.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十堰城区无自有产权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在25平方米以下且未正在享受公租房实物保障。
2.申请人在十堰城区从事教育、医疗、环卫、公交、供排水、社区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工作并签订聘用合同(就业协议)。
(二)新市民、青年人:
1.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其申请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辖区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未正在享受公租房实物保障。
2.申请人在十堰城区正式签订聘用合同(就业协议)或者办理个体工商执照自主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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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人员
1.《十堰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含配偶、未成年子女)不动产登记证明查询单(三世同堂家庭还应提供其他共同申请人不动产登记证明查询单);
3.就业证明:
(1)机关及事业单位申请人持编制证明;
(2)其他申请人持聘用合同(就业协议)并附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3)申请人(含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含户主页)、结(离)婚证等证件复印件。
4.非十堰城区户籍的申请人还需提供在十堰城区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保证明。
(二)新市民、青年人
新市民、青年人申请人提供以下材料:
1.《十堰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含配偶、未成年子女)不动产登记证明查询单。
3.就业证明:
(1)机关及事业单位申请人持编制证明;
(2)个体工商户申请人持个体工商执照;
(3)其他申请人持聘用合同(就业协议)并附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4.申请人(含配偶、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户口簿(含户主页)、结(离)婚证等证件复印件。
递交资料地址及联系方式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南路63号10楼1002室,咨询电话:0719-8128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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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路与浙江路交会处)
项目地址:十堰奥体中心旁
(紫霄大道968号)
项目电话:0719-865588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