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阳区法院执行悬赏公告(第十期)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鄂0304民初78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杜爱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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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杜爱斌,男,196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公园路85号1栋7单元302号。公民身份号码:42030019661107****

执行案号:(2024)鄂0304执恢583号

执行依据:(2020)鄂0304民初785号

执行标的:148000元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杜爱斌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8%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如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悬赏执行的,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法院将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照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719-7208148;19971695687

联系人:李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321民初125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徐江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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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徐江华,男,1974年7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公园路6号B栋7楼14号。公民身份号码:33901119740703****

执行案号:(2018)鄂0321执672号

执行依据:(2017)鄂0321民初1256号

执行标的:110000元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徐江华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如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悬赏执行的,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法院将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照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719-7232325;18907287678

联系人:梅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鄂0304民初299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某与被执行人郭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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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郭爽,女,199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凤鸣紫东16栋401室。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940427****

执行案号:(2022)鄂0304执1679号

执行依据:(2021)鄂0304民初2991号

执行标的:50000元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郭爽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6%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如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悬赏执行的,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法院将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照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719-7208170;18062178090

联系人:张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