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务院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有关部署,筑牢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底线,十堰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切实消除电动自行车安全风险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丹江口市某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2023年度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当事人销售的“雅迪”电动自行车经检验,尺寸限值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2024年2月2日丹江口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房县某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6月6日,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质安全全链条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房县某车行经营场所待销售的4辆电动自行车的外观与合格证载明的车座尺寸不一致,经检验,上述4辆同品牌的电动自行车均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检验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郧西县某摩配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3年11月2日,郧西县市场监管局委托检测公司对郧西县某摩配部经营场所内待售的2个品批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检验,发现尺寸限值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郧西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湖北某机车制造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3年11月6日,竹山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当事人生产的电动自行车抽样产品的《检测报告》。经抽样检验,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反射器)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竹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竹溪县某经营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8月12日,竹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第三方检测机构现场随机对某经营部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了监督抽查。经检验,尺寸限值、防碰擦、导线布线安装、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GB17761标准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竹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茅箭区某电动车店经营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8月26日,茅箭区市场监管局开展电动自行车专项检查时,发现茅箭区某电动车店销售的2台“立马”电动自行车涉嫌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后委托检测公司对涉案2台电动自行车进行检验。经检验,2台电动自行车脚踏骑行能力、尺寸限制、反射器、蓄电池防篡改项目均不符合GB17761-2018要求,判定为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茅箭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2台电动自行车、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张湾区汉江路某摩配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3年10月17日,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测公司对张湾区汉江路某摩配经营场所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样检测,经检验,车速限值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标准要求,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经查,上述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均未销售。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电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张湾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郧阳区某销售维修中心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8月23日,郧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郧阳区白桑关镇某机动车销售维修中心待售的型号为TDT23606Z小刀电动自行车进行了抽检,经检验,其脚踏骑行能力、尺寸限值、反射器、充电器与蓄电池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郧阳区市场局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十堰经济开发区某摩托车销售经营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9月2日,十堰经济开发区政务服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门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门店内摆放有一台“雅迪”牌电动自行车。经检测公司检测,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止现场检查时尚未售出。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十堰市经济开发区政务服务局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某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8月29日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武当山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某车行进行检查,在该车行经营场所内现场发现一辆亚麻灰电动车,与该电动车合格证不符。
经委托检测,防碰擦和鞍座长度不符GB17761-2018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武当山特区市场监管局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电动自行车作为一种快捷、环保的交通工具深受消费者的喜爱,但是近年来,电动自行车质量问题、改装乱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通过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对电动自行车生产、认证、销售、充电等环节进行全链条整治,严厉查处各类质量违法行为,不断规范市场交易环境,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消费者方便出行提供安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