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郧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将3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湖北寿康永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郧阳区新天地购物中心销售的黄桑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武汉海关技术中心受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湖北寿康永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郧阳区新天地购物中心销售的黄桑鱼(购进日期:2021-05-28,规格型号:散称)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NCP21420300482000059,经检验,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1年6月17日郧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并对湖北寿康永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郧阳区新天地购物中心实施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黄桑鱼”共购进4.5公斤,货值171元,已全部销售完毕。我局要求该购物中心加强管理,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建立健全进销货台账。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湖北寿康永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郧阳区新天地购物中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了供货方(李世勇)的资质文件及进销货台账,证明了其销售的黄桑鱼是2021年5月28日从位于郧阳区城关镇土沟路郧阳大市场的“郧阳区城关李氏鱼行”购进的,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郧阳区市场监督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城关李氏鱼行的李世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造成危害后果和较大的社会影响,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十堰优鲜汇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长黄豆芽、黄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
武汉海关技术中心受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十堰优鲜汇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长黄豆芽(购进日期:2021-05-31,规格型号:散称)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NCP21420300482000092,经检验,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西安康派斯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受郧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十堰优鲜汇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长黄豆芽(购进日期:2021-06-09,规格型号:散称)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NCP21420304750200074,经检验,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1年7月1日和2021年7月6日郧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分别送达两次的检验报告并对十堰优鲜汇商贸有限公司实施现场检查。经查,这两批次的“长黄豆芽”和“黄豆芽”分别购进10公斤,货值均为35.8元,因为两种农产品价格一样,条码一样,导致实际销售数量不清楚,未销售完毕的两种豆芽都已经下架处理。我局已要求该公司立即整改,加强食品安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建立健全进销货台账。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十堰优鲜汇商贸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且积极清理经营场所的食品安全隐患,及时中止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及较大的社会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郧阳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堰市郧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