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接受胡先平同志辞去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政府区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1年7月27日十堰市郧阳区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胡先平同志因工作变动辞去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政府区长的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十堰市郧阳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定:接受胡先平同志辞去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政府区长职务的请求,报十堰市郧阳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