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郧阳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促进资助办法(试行)》已经2021年5月6日区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5月27日
郧阳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促进资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持续推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实施创新驱动战略,促进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郧阳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财政每年预算“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促进资助”专项资金300万元(根据需要逐年增加),统筹用于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促进的奖励和资助。
第三条 资助资金的使用主要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重点项目,坚持“效益优先、注重质量、重点支持、兼顾公平、事后资助、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 资助资金支持的对象为郧阳区内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及在郧阳区境内实施且专利公报记载的通讯地址在郧阳区境内的非本区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五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促进资助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核、公告和拨付工作。
第二章 专利项目资助
第六条 资助条件及标准:
(一)专利权属清晰无纠纷。
(二)鼓励设立专利布局项目,推进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设立企业专利池项目。一般项目给予6万元资助,要求企业成功申报专利50件以上(含50件),其中,发明专利成功申报20件以上(含20件);较大项目给予10万元奖励,要求企业成功申报专利100件以上(含100件),其中,发明专利成功申报50件以上(含50件);重点项目给予20万元资助,要求企业成功申报专利150件以上(含150件),其中发明专利成功申报70件以上(含70件)。
(三)对企业当年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包括通过PCT及其他途径在境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授权后资助,资助对象所获得的各级各类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企业专利成功转化并使用6年以上的,一次性资助后5年的维护资金5万元。
第三章 知识产权促进奖资助
第七条 专利奖资助条件和标准:
(一)企业申请的专利当年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每项分别资助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二)企业申请的专利当年获得湖北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每项分别资助10万元、8万元、5万元。
(三)当年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建设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5万元、2万元。
(四)实施区级知识产权三大工程,即设立高价值专利培育、知识产权运用示范以及知识产权海外护航项目,分年度进行立项,每个项目给予5万元立项资助。运用示范工程采取先认定后补助的方式实施。(需在项目结题前申报发明专利10件以上)。
(五)企业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当年新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GB/T29490-2013)认证的,一次性资助5万元。
(六)获得国家、省、市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的,分别资助5万元、3万元、1万元建设经费。
(七)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地方企业发生较大侵权违法行为需要企业维权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维权公益性援助,援助费用由知识产权资助专项资金负担。
(八)支持科研院所、技术中心(实验室)、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在郧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和技术创新服务,对当年开展专利评议、专利导航以及知识产权技术咨询(培训)的项目,采取绩效考核的方式给予3-10万的经费补贴。专利成果在郧企业转化,销售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经评审确认销售与专利成果具有直接相关性的,给予企业总额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
(九)区政府设立“郧阳区专利奖”。分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三个等次,每两年评审一次,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第八条 申报促进奖励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专利奖申报表;
(二)奖励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三)专利获奖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第四章 争创精品名牌奖励
第九条 奖励条件和标准:
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的企业,区政府给予每件5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长江质量奖的企业,区政府给予每件2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湖北省名牌产品、武当质量奖、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企业,区政府给予每件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十堰名牌产品、知名商标、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无公害食品的企业,区政府给予每件5万元的奖励。
成功注册马德里国际商标,每件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条 申报新认定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中国驰名商标资助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中国驰名商标资助申报表》;
(二)申报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提供加盖公章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产品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公告文件以及中国驰名商标批复文件复印件。
第五章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
第十一条 对获得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贷款的企业给予贴息补助。按照全国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的15%给予贷款贴息,同一企业的年度贴息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贴息年限为三年。
第十二条 企业申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项目时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国家知识产权局或省知识产权局代办处出具的专利权、商标权质押登记通知书;
3.与银行签订的专利权、商标权质押合同、贷款合同、银行贷款卡记录或企业进账凭证;
4.与申报项目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六章 资金申请、审核、拨付和管理
第十三条 申请。资助对象应当自知识产权授权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办理资助事项。逾期未提交资助申请的,视为放弃。知识产权“三大工程”应在结题六个月内申请资助,逾期视为弃权。购买的专利、商标等不得申请资助。
第十四条 审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资料于每年1月、7月两次集中审核,审核时要求资助对象7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印证原件、复印件,逾期不提供的,视为自动放弃,审核不予通过。
第十五条 公告。经审核通过的资助对象将在郧阳网、郧阳网微信公众号上进行公告。同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也将通过电话或纸质形式通知资助对象限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拨付。资助对象应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和银行开户许可证及开户银行账号,逾期未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资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接到收据、银行账号等完整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位。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促进资助资金”编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预算,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好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全额追回已资助的款项,并依法追究责任。同时,三年内不得申请任何财政性资金的资助。
第十九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必须恪守职责,依法行政,认真审核各项申报资料,严格按照程序办理。对在资料审核、资金拨付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对同一项目可对应申报多项政策的,可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申报其中一项,不得多头申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其他文件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