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上午,郧阳区人民法院院长刘青华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作业罪案件,郧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董可飞出庭支持公诉,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当地村民代表等30余名干部群众现场旁听观摩。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23年1月13日,被告人庹某某、闫某等人相邀到郧阳区鲍峡镇云盖寺绿松石矿采挖绿松石。庹某某、闫某等人在未取得采矿、安全生产许可,且明知该矿洞内存在巨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仍然进入矿洞内非法采挖绿松石,直至次日凌晨2时许出矿洞。经评估,郧阳区云盖寺绿松石矿目前的固有安全风险等级为一级(风险程度最高),安全风险类别为D类(安全等级最低,安全生产条件最差),存在严重的地质灾害风险,矿山采空区可能引发地表塌陷和沉降。
法院认为
被告人庹某某、闫某为牟取违法利益,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擅自进入风险程度极高、安全生产条件极差的绿松石矿洞内非法采挖绿松石,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作业罪。经合议庭评议,被告人庹某某、闫某犯危险作业罪,分别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
郧阳区人民法院将以此次案件的审结为契机,继续认真践行“两山”理念,畅通流域生态环境资源案件办理“绿色通道”,健全优先办理、快速处理的工作机制,办理一批有影响、有震动的典型案件,在辖区形成查处有质、打击有力、震慑有效的环境资源违法犯罪治理工作局面,为十堰市加快建设绿色低碳发展示范区贡献司法力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