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郧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十堰市郧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3期)

十堰市郧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将8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十堰市郧阳区柳陂梦成归来水果店销售的猕猴桃

(一)抽检基本情况

西安康派斯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受郧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郧阳区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委托,对郧阳区柳陂梦成归来水果店销售的猕猴桃(购进日期:2023-01-21)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XBJ23420304750200036ZX,经检验,氯吡脲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郧阳区柳陂梦成归来水果店销售不合格猕猴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鉴于该水果店在购进过程中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在调查过程中提供了不合格食品的购进渠道、供货商信息,证明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进货来源,该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区市场局决定对该水果店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郧阳区柳陂梦成归来水果店对问题原因进行了排查,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了整改报告。区市场监管局要求该水果店在今后要谨慎选择进货渠道,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责任,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二、郧阳区柳陂惠万家超市销售的原味瓜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西安康派斯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受郧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郧阳区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委托,对郧阳区柳陂惠万家超市销售的原味瓜子(购进日期:2023-01-06)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XBJ23420304750200088ZX,经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郧阳区柳陂惠万家超市销售不合格原味瓜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鉴于该超市在购进环节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建立有购进台账,且在调查过程中提供了不合格食品的购进渠道、供货商信息,证明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进货来源,该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区市场局决定对该超市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郧阳区柳陂惠万家超市对问题原因进行了排查,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了整改报告。区市场监管局要求该超市在今后要谨慎选择进货渠道,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责任,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三、郧阳区乐惠水果副食批发部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西安康派斯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受郧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郧阳区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委托,对郧阳区乐惠水果副食批发部销售的香蕉(购进日期:2023-02-01)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XBJ23420304750200125,经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郧阳区乐惠水果副食批发部销售不合格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鉴于该水果副食批发部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未造成危害后果和较大的社会影响,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并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22﹞2号)第三条第(五)项和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区市场局决定对该水果副食批发部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郧阳区乐惠水果副食批发部对问题原因进行了排查,由于在进货时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虽然索取了供货方的许可证及采购票据,但提供的检验报告为无效的检验报告。该水果副食批发部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了整改报告。区市场监管局要求该水果副食批发部在今后要谨慎选择进货渠道,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责任,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四、郧阳区城关小魏水果批发部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西安康派斯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受郧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郧阳区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委托,对郧阳区小魏水果批发部销售的香蕉(购进日期:2023-02-01)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XBJ23420304750200124,经检验,吡虫啉、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郧阳区小魏水果批发部销售不合格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鉴于该水果批发部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未造成危害后果和较大的社会影响,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并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22﹞2号)第三条第(五)项和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区市场局决定对该水果批发部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郧阳区小魏水果批发部对问题原因进行了排查,由于在进货时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虽然索取了采购票据,但未索要供货方资质,提供的检验报告也为无效的检验报告。该水果批发部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了整改报告。区市场监管局要求该水果批发部在今后要谨慎选择进货渠道,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责任,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五、郧阳区城关德荣便利店销售的砂糖桔、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西安康派斯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受郧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郧阳区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委托,对郧阳区城关德荣便利店销售的砂糖桔(购进日期:2023-02-01)、生姜(购进日期:2023-01-29)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XBJ23420304750200177 、XBJ23420304750200178,经检验,砂糖桔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生姜吡虫啉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郧阳区城关德荣便利店销售不合格砂糖桔、生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鉴于该便利店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未造成危害后果和较大的社会影响,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并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22﹞2号)第三条第(五)项和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区市场局决定对该便利店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郧阳区城关德荣便利店对问题原因进行了排查,由于在进货时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虽然索取了采购票据,但未索要供货方资质及相关批次砂糖桔、生姜的检验报告。该便利店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了整改报告。区市场监管局要求该便利店在今后要谨慎选择进货渠道,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责任,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六、湖北日赛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新郧房黄酒、新郧房洑汁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3月10日,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湖北日赛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新郧房黄酒(生产日期:2022-12-10)、新郧房洑汁酒(生产日期:2023-01-27),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分别为SBJ23420300486830204、SBJ23420300486830205,经检验,均为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要求,GB/T 13662-2018《黄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湖北日赛酒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鉴于该企业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发布召回公告,对不合格产品进行了召回,并分析了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积极的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并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之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区市场局决定对该企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企业对此次出现抽检酒精度不合格的情况非常重视,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召开了质量分析会,查找了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在酿酒过程中浸泡米的时间过短,发酵时间过长。针对发现的问题,制订了整改措施,提交了整改报告。区市场监管局要求该企业加强对生产工艺质量控制及产品的出厂检验,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十堰市郧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9日